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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怎麼知道某件事是罪?

回答


這個問題包括兩點。 ( 1 )有聖經特別提到並指出的罪。 這樣的例子包括:箴言 6 : 16-19 ;加拉太書 5 : 19-21 ;哥林多前書 6 : 9-10 。 毫無疑問這些經文展示的行為是罪性的,神不贊成的事。 謀殺,通姦,撒謊,偷盜等。 - 聖經把這些列為罪是無疑的。

( 2 )決定聖經沒有直接指出的有罪的地方是較困難的。 當聖經沒有涉及到某一個題目時,我們用神的話做引導,有一些總原則。 ( a )如果沒有特別的經文作參考,最好去問,不是問某件事是否錯了,而是問它是否一定是好的。 比如,聖經說,要“愛惜光陰”(歌羅西書 4 : 5 )。 我們在地的日子短暫珍貴,關係到永生,我們不應該把時間浪費在自己的事上,而要用在“隨事造就人”(以弗所書 4 : 29 )。

( b )一個好的檢驗辦法是看我們能否誠實地,憑良心請求神使用這個特殊行為成就神的美意。 “你們或吃或喝,無論作什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哥林多前書 10 : 31 )。 如果對是否會讓神喜悅感到有疑問,那就最好放棄。 “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馬書 14 : 23 )。

( c )我們需要記住我們的身體和我們的靈,已經得贖並屬於神“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哥林多前書 6 : 19 , 20 )。 這個偉大真理包含了我們的身體要做和行的內容。

( d )評估我們的行為,不僅要把它和神聯繫起來,還要從總體看它對家人,朋友和其他人的影響。 某件事對我們個人可能沒有傷害,但如果給別人帶來壞影響,那就是錯的。 “無論是吃肉,是喝酒,是什麼別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做才好……我們堅固的人應該擔代不堅固人的軟弱,不求自己的喜悅”(羅馬書 14 : 21 ; 15 : 1 )。

( e )最後記住,耶穌基督是我們的救主,任何事都不能超過我們對他旨意的確定。 不要允許任何嗜好和慾望控制我們的生命 – 只有基督有這樣的權威。 “凡事我都可行,但我總不受它的轄制”(哥林多前書 6 : 12 )。 “無論作什麼,或說話、或行事,都要奉主耶穌的名”(歌羅西書 3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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