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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異端的定義是什麼 ?

回答


問 題:異端的定義是什麼 ?

回 答 :
異端的基本定義是“肯定 與人們所接受的教會 教義相矛盾的宗教觀點”。 另一個定義是“ 不同於 或偏離流行的理論、實踐或觀點。”這對我們來說是個很好的起點。 這些定義確定了兩個關鍵要素 : 一個主導地位和一個相反 地位 。 在宗教方面, 任何 違背教會官方立場的信仰或做法都被視為異端。

異端 在每個時代都存在,但在 十二 世紀,天主教會採取了前所未有的行動 抵抗它 。 隨著歐洲天主教 會 力量的增加,其他基督教團體的反對聲音變得更加 討厭 。 教皇亞歷山大三世 (1162-63)鼓勵密探,因此教會可以發現異端的證據。 1184 年,教皇盧修斯三世頒布了一項法令,將一個被定罪的 異教徒 移交給世俗當局進行懲罰。 在接下來的幾十年裡,教會加大了對 異端 的懲罰力度,最終 在 教皇格里高利九世 統治期間 使其成為死刑。 在此期間,多米尼加人成為宗教 法庭 的主要代理人,這是一個特別法庭,有權審判意圖 以及 行 為 。 當 懷疑異端 在村子裡時, 審判官就 被派去佈道 , 呼召 村民們 主動報告異端 。 這是一 種 “一般調查”,包括對任何願意 坦白 的人 都有 一段寬限期。 接著是“特別調查”,可能包括強迫、假證人和酷刑,以獲得“ 坦白”。 那些被認定為 異教徒 的人隨後被命令進行懺悔,這可能包括強制出席教堂、 去聖地 朝聖、 放棄 財產或監禁。 拒絕懺悔的 異教徒 將 被判處死刑。 直到 十五 世紀,宗教 法庭 仍在歐洲大部分地區 延續 。

顯然,“異端”教 導 的標準因當時既定的正統觀念而有所不同。 任何不同於另一團體 的 團體或個人, 嚴格根據法律意義都被 稱為異端。 在使徒行傳 24 : 14 ,基督徒被猶太人稱為異端。 中世紀的“ 異教徒 ” 成為 異端, 只是 因為他們不同意天主教的教義,而不是因為他們 堅持不符合 聖經 的 教 義 。 西班牙宗教法庭處決了超過 14000 人,其中許多人僅僅是 因為 擁有一本聖經。 因此,從聖經的角度來說,在中世紀時期, 既定的 教會本身就是異端。

就符合 聖經的基督教 而言 ,什麼是異端 ? 彼得 後書 2:1 說 : “ ... 將來在你們中間也必有假師傅 , 私自引進陷害人的異端 , 連買他們的主他們也不承認 , 自取速速的滅亡。”從這段經文中,我們可以看出異端 就 是否認耶穌教導的 一切 。 在哥林多前書 11 : 19 中,保羅 責備 教會 因為有 異端 在其中——異端 導致了身體的分裂。 異端是 在 否認 神 所賜的教義,而 且異端會導致 教會的分裂。 異端是危險的 並具有 破壞性, 而且 在聖經中有充分的警告 ( 例如,約翰一書 4:1-6; 提摩太前書 1:3-6; 提摩太后書 1:13-14 和 猶大書 1) 。

聖經是如何處理異端的 ? 提多 書 3:10 說 : “分門結黨的人 , 警戒過一兩次 , 就要棄絕他 。” 當教 會中的 人離開聖經的教導時,正確的 回應 是,首先,試著糾正他,但是如果他 在兩次警告以後 拒絕聽 從 的話,就和他沒有任何關係了。 這暗示著他被 逐出教會。 基督的真理將信徒 合一 ( 約翰福音 17:22-23) ,但 是 異端 ,因其本質,不能與真理和平共存。

當然,並非教會中的每一個分歧都是 異端 。 有不同的意見並不是錯誤的,但是當 一種觀點導致分裂或被堅持卻 不顧聖經教義的時候,它就成了 異端 。 使徒們有時也 有不同意見 ( 見使徒行傳 15:36-41) ,彼得曾因分裂 的 律法行為而 受到 指責 ( 加拉太書 2:11-14) 。 但 是, 讚美主, 以 謙卑 順服 的態度 面對真理的神 ,使徒們 解決了 他們的分歧,為我們樹立了榜樣。

我們如何防範 異端? 腓立比書 2:2-3 是一個很好的起點 : “你們就要意念相同 , 愛心相同 , 有一樣的心思 , 有一樣的意念 , 使我的喜樂可以滿足。凡事不可結黨 , 不可貪圖虛浮的榮耀, 只要存心謙卑 , 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當我們順服神話語的權柄,在愛與尊重中彼此 相待 ,分裂和異端也就減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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