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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如果信心是必須的,救恩怎麼會不屬於工作呢?

回答


我們的救恩完全取決於耶穌基督。 他代替我們為罪付上代價 ( 哥林多後書 5:21) ;他是我們脫離罪惡的救主 ( 約翰福音 1:29) ;他是我們信心的創始成終者 ( 希伯來書 12 :2) 。 提供救恩所必要的工作完全由耶穌自己完成,他度過完美的生活,帶著神對罪的審判,並且從死人中復活 ( 希伯來書 10:12) 。

聖經很清楚地表明我們自己的行為並不幫助獲得拯救。 我們得救“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 ( 提多書 3:5) 。 “不是出於行為” ( 以弗所書2:9) 。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 羅馬書 3:10) 。 這意味著獻祭、遵守誡命、去教堂、受洗以及其他好行為並不能拯救任何人。 無論我們有多“好”,我們永遠無法達到神聖上帝的標準 ( 羅馬書 3:23; 馬太 福音 19:17; 以賽亞書 64:6) 。

聖經一樣清楚表明,救恩是有條件的;上帝不會拯救每一個人。 救恩的一個條件是相信耶穌基督。 在新約中將近 200 次宣告信心(信念)是救贖的唯一條件 ( 約翰福音 1:12 使徒行傳 16:31) 。

一天,一些人問耶穌他們可以做些什麼來取悅神:“我們當行什麼,才算作神的工呢?”耶穌立刻為他們指出信心:“信神所差來的,這就是作神的工” ( 約翰福音 6:28-29) 。 所以,問題是關於上帝的要求 ( 複數 ) ,而耶穌的回答是,上帝的要求 ( 單數 ) ,就是你相信他。

恩典是上帝賜給我們的東西,我們不能賺取或應得。 根據羅馬書 11:6 ,任何形式的“行為”破壞恩典——這個想法是,工人得工價,而恩典的接受者只是接受它,不是賺得。 因為救贖全是恩典,它不能被賺取。 因此,信心與作工無關。 事實上,信心不能被視為一種“行為”,否則就會破壞恩典。 ( 參見羅馬書 4 ——亞伯拉罕的救恩是依賴於對上帝的信心,而不是他所行的任何行為。 )

假如有人匿名發送你一張 1000000 美元的支票。 如果你想要,這些錢就是你的,但是你仍然必須簽署名字。 絕不能認為是簽署你的名字賺得了百萬美元——簽字與作工無關。 你永遠不能吹噓成為百萬富翁是通過艱苦努力或自己的商業頭腦。 不,百萬美元只是一個禮物,並且簽署你的名字是獲得它的唯一方式。 同樣的,操練信心是獲得上帝慷慨禮物的唯一途徑,而信心不能被視為值得禮物的行為。

真信心不能被視為一種行為,因為真正的信心需要我們停止肉體的行為。 真正的信心以耶穌和他為我們所做的工為目標 ( 馬太福音 11:28-29; 希伯來書 4:10) 。

藉此更進一步,真正的信心甚至不能被視為作工,因為信心甚至都是上帝的禮物,而不是我們自己產生的。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 ( 以弗所書 2:8) 。 “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 ( 約翰福音 6:44) 。 讚美主他施行拯救的能力,而且因著恩典救贖才成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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