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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基督徒是否應該和非信徒一起做生意?

回答


基督徒是否應該和非信徒一起做生意是個常見問題。經常被引用的經文是「你們和不信的原不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哥林多後書6:14)。這段經文常被用來禁止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的婚姻。不但婚姻在這裡適用,其內容也沒有只局限于婚姻。各種「不相等的軛」都被禁止——婚姻、親密關係、以及在很多情形下的商務合作等。

此誡命暗示了信徒和非信徒之間的極大差異。總體上講,動機、目標、基督徒的方法和那些非信徒都是不相容的。信仰改變一個人的品格。基督徒生命的最高願望是榮耀主耶穌,並在一切事上讓神喜樂;非信徒能做到最好的就是對這些目標置之不理。如果一個基督徒處理生意的方法和目標與非信徒如出一轍的話,那麼此信徒就需要重新評估和考量應該把什麼放在首位。

哥林多後書6:14問道,「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人們有共同之處時被稱為「默契」。商務夥伴以獨特的方式結合在一起,因此他們必須分享既屬於一個人同時也屬於他人的。「默契」恰如其分地表達了這一點。以此為原則,最好避免與非信徒在生意上合作。如果基督徒真要通過做生意尋求榮耀神,就很難避免與不信主的商務夥伴發生衝突。「二人若不同心,豈能同行呢?」(阿摩司書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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