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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神的怜悯和公义如何在救恩中一同作工?

回答


神的公义和怜悯似乎是不相容的。毕竟,公义涉及对罪有应得惩罚的分配,而怜悯是一切对过犯者的宽恕和同情。然而,神的这两个属性实际上在他的品性中形成了统一。

圣经中有许多地方提到神的怜悯。在旧约中超过290节,在新约中有70节直接陈述了神对他子民的怜悯。

神怜悯尼尼微人,他们在约拿的传道中悔改。约拿将神描述为“有恩典、有怜悯的神,不轻易发怒,有丰盛的慈爱,并且后悔不降所说的灾”(约拿4:2)。大卫说,神“有恩惠,有怜悯,不轻易发怒,大有慈爱。耶和华善待万民,他的慈爱覆庇他一切所造的”(诗篇145:8-9)。

但是圣经也谈到神的公义和他对罪的忿怒。事实上,神完全的公义是一个定义性的特征:“除了我以外,再没有神,我是公义的神,又是救主,除了我以外,再没有别神”(以赛亚书45:21)。“他是磐石,他的作为完全,他所行的无不公平,是诚实无伪的神,又公义,又正直”(申命记32:4)。

在新约中,保罗详细说明了为什么神要审判:“所以要治死你们在地上的肢体,就如淫乱、污秽、邪情、恶欲和贪婪,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因为这些事,神的忿怒必临到那悖逆之子”(歌罗西书3:5-6)。

所以圣经显明神是怜悯的事实,但也揭示了他是公正的,总有一天会对世人的罪恶伸张公义。

在世界上其他信奉至高神观念的宗教中,神的怜悯总是以牺牲公义为代价的。例如,在伊斯兰教中,阿拉可能会宽恕一个人,但这是通过无视任何违反法律的惩罚来实现的。换句话说,罪犯理应受到的惩罚被搁置一边,这样怜悯才可能得到延伸。伊斯兰教的阿拉和其他所有非基督教宗教的神为了怜悯而把道德律的要求放在一边。怜悯被认为是与公义相冲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这些宗教中,犯罪确实有好处。

如果任何人类法官以这样的方式行事,大多数人都会提出重大投诉。

法官的责任是确保法律得到遵守,公义得到伸张。法官无视法律就是背叛他的职务。

基督教的独特之处在于,神的怜悯是通过他的公义表现出来的。公义不会为怜悯留空间。刑罚替代的基督教教义指出,罪和不公正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受到惩罚,只是因为罪的惩罚通过基督的牺牲得到了满足,神才将他的怜悯延伸到那些不配得到救赎的罪人身上。

当基督为罪人死的时候,他也证明了神的义;他死在十字架上显示了神的公义。这正是使徒保罗所说的: “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神将基督献为赎罪祭,藉着他宝血的流出,使人因信而领受。他这样做是为了证明他的义,因为在他的忍耐中,他放置先前所犯的罪而没有惩罚——他这样做是为了证明他的义,使他成为义,使信耶稣的人成为义(罗马书3:24-26,强调补充)。

换句话说,从亚当到基督的时候,所有的罪都在神的忍耐和怜悯之下。

神以他的怜悯选择不惩罚罪,这将要求所有的罪人永远在地狱里,尽管他这样做是完全公正的。亚当和夏娃在吃禁果时并没有立即被杀死。相反,神计划了一个救赎者(创世记3:15)。出于爱,神差派了他自己的儿子(约翰福音3:16)。基督为所犯的每一个罪付了价;因此,神在惩罚罪上是公义的,他也能称因信接受基督的罪人为义(罗马书3:26)。基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彰显了神的公义和怜悯。在十字架上,神的公义被充分地分配(在基督上),神的怜悯被充分地延伸(向着所有相信的人)。因此,神完美的怜悯通过他完美的公义得到了行使。

最终的结果是,每一个相信主耶稣的人都从神的忿怒中被拯救出来,而且经历神的恩典和怜悯(罗马书8:1)。正如保罗说:“现在我们既靠着他的血称义,就更要藉着他免去神的忿怒”(罗马书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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